修正「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只針對汽車非機車
花蓮縣議會今(23)日進行第20屆第19、20次臨時會最後一天二、三讀會議程;縣府在此次臨時會所送議案大多為追加減預算,另含自治條例與114年二備金動支共75案全數三讀通過;而在這些預算及議案中,修正「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引起熱議。
因為在此草案中將欲授權管理機關依區域、流量及時段擇定費率,例如,小型車每小時最高可達40元,計次最高可達100元,以期提高停車熱區的周轉率,縣議會20日審草案時,多位議員認為,修正後恐怕增加民眾負擔,店家更難做生意,議長張峻裁示今天再審。
現行自治條例停車收費費率為,者大型車每30分鐘20元、小型車10元,若計次大車每次60元、小車30元、機車20元;但是自治條例欲修正為,分為甲、乙、丙、丁四種費率,小型車計時每小時10到40元,計次20元到100元,大型車加倍計收,機車適用丁種費率每小時10元、每次20元,可採累進、折扣或差別費率,授權管理機關彈性擇定,須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其中讓許多議員熱議的便是修正後的機車收費費率,因為機車目前在花蓮縣停在公有停車位絕大多數為免費,擔心若一旦修正後,會提高機車族的生活負擔。
縣府建設處長鄧子榆表示,此次要修正「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是針對如東大門商圈一位難求的情形,以差別費率提高停車費的方式,以期提高「蛋黃區」的停車位周轉率,並非針對機車;所以就算修正後,機車停放在公有機車停車位仍保持現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