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主動輔導農地移轉調高原地價 大幅節省土增稅

近日王姓老農出售一筆農業用地,因鋪設水泥供做停車場使用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以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查核後發現,農地是在89年以前取得,且在89年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主動輔導王先生申請調整原地價,因此省下大筆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王先生於70年取得農地,當時的原地價為13元/平方公尺,經稅務局運用「花蓮縣地理資訊整合應用平台」查調88、89年航照圖資後發現,出售土地於89年當時種植有農作物,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即主動輔導王先生申請調整原地價,由13元/平方公尺調高至1,300元/平方公尺,土地增值稅由176萬元降至67萬餘元,大幅節省100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漲價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所以持有的期間愈長,增值的倍數通常也愈多。農業用地如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給非自然人時,就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是如果移轉的土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就可以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減少漲價總數額,如此可以大幅節省土地增值稅。
為維護民眾租稅權益,稅務局對於申報符合要件者,輔導申請調整原地價外,更主動運用「花蓮縣地理資訊整合應用平台」查調88、89年航照圖資,以判斷移轉土地於89年1月28日是否作農業使用,民眾不必再付費申請農林航空測量所核發的航照圖附案,不但省荷包、省時免奔波,更能縮短案件審理時間,有效提升核稅效率品質。
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疑義,可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