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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通過災損建物拆除及修繕救助金計畫

    花蓮縣政府今(18)日召開「花蓮縣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由副縣長兼主任委員顏新章主持,會中通過「花蓮縣政府辦理 0403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拆除修繕補助作業實施計畫 」草案,及多項一般住家建築物災損修繕補助救助金,縣府全力支持受災戶拆除與災損補助,減輕鄉親負擔。AA-0417143159113.jpg
    本計畫經費源自花蓮縣震災民間捐款剩餘款,包括0206剩餘款、0918地震指定捐款、0403地震指定捐款,截至4月17日15時止,共計6億6,994萬8,700元,除了0918地震計畫與0206震災災民持續關懷與支持已列入匡列數,剩餘4億85萬912元,縣府針對0403震災提出災損建物拆除及修繕補助作業,妥善運用民間善款,協助受災戶拆除或修繕受損物件。


    有關「花蓮縣政府辦理 0403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拆除修繕補助作業實施計畫 」草案,對象為本次地震經緊急評估結果為紅、黃單之危險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中補助項目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危險建築物辦理拆除者,除已由本府拆除之有立即危險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建築物外,自行委託廠商辦理拆除者,拆除整棟危險建築物者(含拆除雜項工作物者及清運廢棄物費用一併計入)依實際拆除費用予以補助,並以每棟新台幣 300,000 元為上限,拆除部分危險建築物者(含拆除雜項工作物者及清運廢棄物費用一併計入)依實際拆除費用予以補助,並以每棟新台幣200,000 元為上限,僅拆除雜項工作物(圍牆)者,依實際拆除費用予以補助,並以每項新台幣 30,000 元為上限(含清運廢棄物費用一併計入)。
(二)損壞評估建議修繕或結構修繕者,其補助額度參照「損壞評估報告書」之建議修復金額予以補助,獨(連)棟建築物(單一戶數之透天住宅)以每棟(戶)50 萬元為補助上限,高層建築物(公寓大廈及集合式住宅)以每棟 300萬元為補助上限。
(三)其他經本府決議補助符合前開要點之項目。
另針對一般住家建築物災損修繕補助救助金部分,分就修繕救助項目與救助金(單項)發放金額如下:
(一)地板/地坪破損(不含磁磚),上限20,000元。
(二)地板/地坪破損 (含磁磚),上限30,000元。
(三)樑、柱、牆面、天花板等4項破損,上限30,000元。
(四)水管破裂毀損,上限5,000元。
(五)圍牆、採光罩、雨遮及化糞池及非建築物主體部分等5項毀損,上限30,000元。
(六)門、窗、玻璃等3項破裂或毀損,上限10,000元。
(七)馬桶毀損,上限6,000元。
(八)浴廁面盆毀損,上限5,000元。
(九)升降設備損傷,上限50,000元。
(十)擋土牆(自建)損傷,上限100,000元。
詳細資訊請洽縣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03-8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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