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玉里鎮長貪污案8人今判刑 蔡秋龍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

前玉里鎮長貪污案8人今判刑 蔡秋龍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

今(20)日上午9時30分前玉里鎮長貪污案宣判,即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號蔡秋龍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依憑被告蔡秋龍等人之陳述、相關證人之證述、大禹壘球場案相關驗收文件、里長事務補助費請款表格、里長收入明細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蔡秋龍等人犯罪事實明確。判決結果蔡秋龍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七萬一百四十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根據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謙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十萬元。褫奪公權二年。徐○玲幫助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林○慶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十月。又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未扣案偽造印章、印文,均沒收之。

同時,吳○澍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陳○鑫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期約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扣案之手機沒收。古○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期約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八萬元。褫奪公權二年。李○溢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花蓮地方法院提供的犯罪事實指出,被告蔡秋龍前為玉里鎮第18屆鎮長,被告徐○玲則為被告蔡秋龍配偶,被告林○謙為玉里鎮公所機要人員,並擔任被告蔡秋龍專屬司機,且於110年1月11日至111年1月23日,經被告蔡秋龍指派擔任代理玉里鎮東豐里里長。

被告古○勝、吳○澍則於當時任職於玉里鎮公所建設課,並分別擔任玉里鎮公所前辦理「花蓮縣玉里鎮大禹壘球場運動設施興(整)計畫(下稱大禹壘球場案)」之承辦人及主驗人員,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博○公司)、鈺○營造有限公司(現稱鈺○公司),則分別為大禹壘球場案之設計監造及施作得標廠商。被告李○溢原任職於玉里鎮公所清潔隊,嗣於108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日間,經被告蔡秋龍借調至建設課任職。

被告蔡秋龍因財務不佳需錢孔急,與被告徐○玲、林○謙均明知里長事務補助費屬公款性質,被告蔡秋龍、林○謙竟共同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10年2月起,將林○謙代理里長期間所核發之事務補助費,挪為供被告蔡秋龍支付個人日常開銷等費用,共同侵占共計7萬142元之公款,被告徐○玲則基於幫助之犯意,協助其等進行帳戶核對及記帳。

被告林○慶為博○公司花蓮地區之負責人,並擔任大禹壘球場案之現場監造人員,其明知該案施工廠商未按圖施作,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接續於109年5月18日、同年月21日登載不實之竣工確認內容文書,並持之向玉里鎮公所行使,致玉里鎮公所受有損害。嗣被告吳○澍經指定擔任大禹壘球場案之主驗人員,其與被告林○慶於109年5月28日驗收當日,均明知現場未達驗收結論,竟共同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由被告吳○澍在驗收紀錄虛偽記載「與契約、圖說、貨樣相符」內容,被告林○慶則在其上蓋印表明驗收結果符合監造內容,並偽造協驗人員印章、印文。惟嗣玉里鎮公所政風人員察覺有異,要求改善,始未給付相關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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