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偵辦某國小老師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以照相、錄影攝錄其性影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嫌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滅證之虞,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爰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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