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質疑民眾合法取得商業登記營業後卻因違反都市計畫法被罰
花蓮縣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會今(6)日上午繼續進行縣政總質詢的議程;縣議員韓林梅針對民眾在申請商業登記核可後,開始營業沒多久,卻在聯合稽查時遭到罰款一事,向縣府秘書長饒忠、觀光處長余明勳與建設處長鄧子榆提出質詢。
韓林梅表示,有民眾向她陳情,該民眾因要開小吃店,向觀光處申請商業登記,在取得商業許可證開始營業後,在聯合稽查時,卻遭建設處以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被處以新台幣60000元的罰鍰,而屋主則推說不知租屋者要申請營業,所以開罰對象成了租屋的民眾,但民眾租屋時根本不知屋子有違反建築相關法規。
韓林梅質疑,商業登記核可證都已經核發給民眾,就代表業者經營的是一切合法的行業,結果卻發生觀光處發商業核可證明,建設處卻將業者處以罰款的怪事;她認為,觀光處在核可商業登記後,就應該跟其他相關局處照會,以免再發生此類事情。
所謂都市計畫法第79條內容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