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玫瑰夫妻涉賄選案起訴移審 花蓮地院裁定4人續押3個月

王玫瑰夫妻涉賄選案起訴移審 花蓮地院裁定4人續押3個月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的王玫瑰、胡智民及另外2名被告,經花蓮地方檢察署偵查後,於11月6日提起公訴並移送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花蓮地院當天訊問4名被告後,認定4人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自11月6日起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根據花蓮地院新聞稿,王玫瑰、胡智民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等罪;另外2名被告徐○玲、徐○昇,則涉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等罪。4人先前於偵查期間,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訊問後裁定羈押禁見,如今案件經檢方起訴,移審後法院再次訊問,並作出續押裁定。

法院指出,訊問過程中,王玫瑰、胡智民均否認犯行,另外2名被告則否認部分犯行。不過,法院認為,依據檢方起訴書所載相關證據,4人犯罪嫌疑重大。此外,4名被告彼此間的供述,以及與證人證述內容尚有不一致之處,王玫瑰、胡智民的LINE對話紀錄也未完整保存,徐姓男子另有疑似隱匿犯罪所得的情形。

花蓮地院認為,綜合上述情況,仍有事實足認4人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羈押原因。法院並審酌4人涉案情節、彼此及與其他證人間的關係,以及刑事追訴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保障與比例原則後,認為目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方式取代羈押,因此裁定4人自11月6日起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花蓮地院表示,本案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全案後續仍將進入審理程序,相關被告是否涉犯起訴罪名,仍應以法院判決認定為準。

程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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