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員韓林梅昨(28)日縣議會總質詢時,針對縣府新修正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規定,向農業處長陳淑雯提出質疑。她強調,農業設施是協助農民生產的重要工具,縣府卻增加農業學歷、專業證照、訓練證明及法人聘用人員等要求,恐讓真正有意務農的民眾受阻,強烈要求立即檢討修正,並在釐清合理性與必要性前,暫緩適用有爭議的資格規定。
韓林梅指出,縣府於今年10月22日修正的「花蓮縣政府委辦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新增申請人應檢附農業相關學歷、專業技術證照、專業訓練或縣府核發108小時訓練等證明文件;法人申請者另須提出農業事業部門組織、人力及相關勞健保資料,並配置符合資格的人員。
對此,韓林梅要求陳淑雯說明,新增資格條件的具體依據、政策目的及實際必要性為何?農業處是否評估過,這些要求會對一般農民、青年返鄉務農及初次投入農業經營者造成什麼影響?「農民要務農,難道還要先取得證照、上完課,才有資格申請農業設施?」韓林梅質疑,農民申請必要的生產設施,本來就必須提出經營計畫、接受土地使用與設施需求審查;如果再以學歷、證照或訓練時數增加門檻,可能讓有心投入農業的人,還沒開始經營,就先被繁瑣程序擋在門外。
她指出,新規雖設有免附資格證明的情形,包括實際從事相關農業工作達兩年或擴大栽培規模、檢附經營實績經公所或農會認定,加入縣內產銷班達兩年,以及申請網室或無固定基礎溫室等,但對尚未累積經營實績的新進農民而言,仍可能面臨申請困難。她表示,缺乏必要設施,可能增加農業生產的困難;但要申請設施,又先被要求提出資格或經營實績證明,這樣的制度是否形成新進農民難以跨越的循環,農業處必須正面回答。她也關切法人申請所增加的組織、人力及資格人員限制,要求農業處說明,相關規定如何兼顧防止資格借用與農業經營彈性,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人事及行政成本。
針對中央與地方規範的差異,韓林梅指出,中央《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四條列有身分證明、經營計畫、土地資料、設施配置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但未在該條直接列出與花蓮此次相同的通案農業專業資格要求。她要求縣府釐清,地方新增文件要求是否已實質形成資格限制,以及其授權依據、適用範圍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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