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宣示裁定羈押!  明良臻今起羈押2月 禁止接見、通信

當庭宣示裁定羈押!  明良臻今起羈押2月 禁止接見、通信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長明良臻大罷免「查水表」案,花蓮地方法院日前裁定以50萬元交保。地檢署對此裁定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昨(27)日裁定,將此案發回地院「更裁」,地方法院於今(28)日下午再度召開羈押庭。承辦法官今日下午3時許行調查程序,並於下午6時24分許,當庭宣示裁定,被告明良臻自今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地方法院今晚稍早說明理由指出,依檢察官檢附證據資料,得認被告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疑重大。

該院表示,被告供述情節與相關證人證詞、卷內證據已有不符,且被告於本案執行前,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亦有湮滅證據、串證之舉,是本案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存在。

地方法院進一步說明,本院審酌被告為機關主管,縱然暫離或辭退該職務,亦仍對於相關共犯、證人具有影響力,且具有資訊掌握優勢,依現今科技設備、通訊軟體發達之狀況下,倘未予以羈押,實難以其他強制處分防免被告影響證人、共犯供述之純潔性或湮滅潛在證據,是經依比例原則進行衡量,認有羈押本案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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