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花蓮縣政府也綠了」、「農地將可種電」! 縣府嚴正澄清:未開放農地種電 勿傳謠言

花蓮唯一「第一型地面型綠電」(照片/ 花蓮縣政府)
針對今(15)日網傳「花蓮縣政府也綠了」、「農地將可種電」一事,花蓮縣政府嚴正澄清,本於花蓮環境保護,未開放農地種電,或地面型綠電設施;且花蓮唯一「第一型地面型綠電」為時任代理縣長蔡碧仲於107年核准同意,先行敘明。
花蓮縣政府說明,中央政府推動能源政策,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明定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地方政府依據中央訂定之法規配合能源政策據以執行。
花蓮縣政府表示,鑑於農業用地上申請農業設施設置屋頂綠能設施案件日漸增加,為兼顧農民收入及確保農地農地永續利用經營,加強管理、落實農地農用。爰以,參考屏東縣、臺東縣、嘉義縣、苗栗縣等各縣市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審查相關規定,以及綜合各鄉鎮市公所審查意見,針對容許辦法第28條第2項應請申請人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訂定審查基準及行政指導,使民眾依法有據。
目前於法規預告階段,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六十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農業處承辦人:黃小姐 專線:03-8221999傳真:03-8221912)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