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颱風季節來臨,天然災害發生機率增加,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並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花蓮縣政府特別提醒各事業單位,應依據勞動部最新修正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事前妥善規劃天然災害發生時的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等措施,共同維護勞資雙方權益。

為避免勞工在天然災害期間冒險通勤,依據要點第六點規定,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 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
2. 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3. 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
此外,依據最新修訂條文(第六之一點),若雇主於上述情形仍要求勞工出勤,為確保勞工通勤安全,雇主應提供必要之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若勞工依原定通勤方式上、下班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雇主應負擔相關計程車費用。
至於社會大眾關注的工資給付問題,依要點第七點規定,勞工因前述情形無法出勤,建議雇主不扣發當日工資;如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除當日工資照常給付外,亦建議加給工資,以鼓勵勞工於災害期間提供勞務之辛勞。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強調,「安全」是勞動環境的基礎條件,天然災害的發生並非勞資雙方所願,事業單位若因此而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強迫扣假等情形,致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呼籲雇主預先與勞工充分溝通並完成約定,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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