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正式掛牌納管,依照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律施行後「使用中」的微電車在2年內(113年11月29日前)需完成申請牌照手續並投保強制責任險才可繼續使用道路,逾期未領用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根據花蓮監理站統計,截至113年9月底止,花蓮縣已有5,566輛微型電動二輪車順利領牌上路,但估計仍有三成以上的微電車仍未完成掛牌納管作業。
花蓮監理站站長李明正表示,為避免少數民眾抱持著僥倖心態,擅自在道路上騎乘未經審驗合格或隨意改裝,影響用路人安全,監理站每個月都會與花蓮縣警察局跨機關合作聯合稽查,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常出沒熱點及時間,進行未掛牌及違規改裝加強攔查及宣導,以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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