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團體、機構「專供身障者、長照用」免稅車不受3輛限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者且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的車輛,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該局說明,本縣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如欲申請車輛免稅,可向中央或本縣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後,再至監理機關驗車,以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的行車執照,再檢附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加附法人登記書)、組織章程、證明函、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等文件,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車輛免稅。
對上述事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8,將有專人竭誠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