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處理機構要取得許可 不然會被罰錢

花蓮縣政府為強化政府機構執法效能及提升業者自主管理稽查機制,今年1月起針對轄內83家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就營運紀錄申報、清運紀錄、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專責人員設置及廠區配置圖等5大面向進行全面進行深度稽查,已完成稽(巡)查130餘次,共同與鄉親攜手杜絕廢棄物犯罪,永續花蓮淨土。
為鼓勵合格業者提升自我監督及減少高頻率之巡查,今(114)年首創針對優良合格業者進行電話輔導稽查方式,期待透過提升優良業者自主管理能力並針對異常樣態頻繁業者強化稽查(巡)查強度。迄今縣內符合稽查標準業者既有45家,尚有部分錯誤樣態之機構有38家。因此尚有異常樣態之業者,本局也將提高稽巡查之強度,嚴格查處並輔導協助業者改善缺失樣態,如有重大違規事項將依廢清法依法進行裁處。
縣長徐榛蔚指出,花蓮縣透過監督與勾稽查核進行廢棄物清除與處理機構管理,強化本縣廢棄物的處理及流向管理。通過查核事業廢棄物的產出、貯存及流向確保廢棄物的合法處理並減少非法棄置等問題,提供本縣鄉親安全及健康的居住品質之外並落實永續環境,使花蓮成為一個永續發展城市。
花蓮縣政府也呼籲,欲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單位,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取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的許可。若未經許可即執行相關業務,將依法第57條處以最高30萬元罰鍰,並可依第46條移送偵辦,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非法清運將面臨嚴厲刑責,籲請業者與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共同守護花蓮的潔淨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