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期間屆滿前 可補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買賣移轉土地,原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事後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者,如出售地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則無法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民眾申請改課時,出售土地須符合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要件,即可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如有三親等以外之人設籍,須另檢附設籍人無租賃申明書)、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撥打國地稅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稅務局專線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