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將全面查處違建
花蓮縣政府為遏止轄管區域新違章建築擴張,於今(113)年度起對勒令停工制止不從而持續施工之新違章建築,除了依據建築法第93條移送法辦之外,與已完成之新違章建築一併優先加強取締及執行拆除。
縣府建設處說明,自112年截至年底查報列管在案新違章建築有427筆,自行拆除及強制拆除有25件,今年度將強制執行拆除施工中制止不從之新違章建築與已完成之新違章建築,並將從嚴查處執行拆除及捍衛伸張公權力。
建設處表示,接獲民眾檢舉相關施工中違建之資訊,將立即派員至施工之現場張貼勒令停工,並發文函請所有權人依據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如違建行為人經制止不從持續施工,將逕依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強制移送法辦。
有關新違章建築部分,建設處說明一旦接獲民眾檢舉施工中違章建築,除了依建築法第93條移送法辦之外,為遏止違建行為人藐視公權力持續興建之行為,另移請掌管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執行單位,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規定如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並通報縣府稅捐單位進行違章建築查察併課稅,以彰顯遏止新違章建築擴張之強硬手段。
建設處指出,為確立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之優先順序,於107年度已完成訂定花蓮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及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檢討違建存在的危險程度,進行調整、分類並訂定稽查標準,同時也列出優先執行類型,如違建加蓋兩層以上並做為出租營業使用、占用消防通道影響救災、高密度居住使用(如出租套房)、屋頂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等,一旦查報屬實,將優先執行拆除,以維護場所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