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環保局加速垃圾全面去化

花蓮縣為全台惟二無焚化爐的縣市,花蓮縣垃圾因缺乏垃圾處理設施,長期倚賴掩埋和外縣市焚化廠協助,營運中掩埋場之餘裕量捉襟見肘,外縣市焚化廠又優先處理自身的廢棄物,導致民眾排出垃圾累積堆置於各垃圾掩埋場。直至112年12月在花蓮縣政府的努力下,與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促參合作,設置再生資源利用中心開始營運,始能自主積極去化縣內垃圾。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故花蓮縣的垃圾清運和衛生掩埋場由鄉鎮公所管理,並將每天收受之家戶垃圾掩埋或暫置進行轉運作業。
按法規各鄉鎮市公所可自行選擇垃圾集中並進行轉運的地點,花蓮縣政府曾於103年協助規劃北區區域性垃圾轉運設施興建工程,選址地點較目前吉安鄉光華垃圾掩埋場更遠離住宅區。並於104年經行政院核定補助新臺幣7000萬元興建密閉負壓式轉運平台;惟民眾陳抗未能取得共識及地方對於本案興建工程選址尚有疑義,故最終本案因無法取得民眾共識只能撤案終止興建。
雖再生資源利用中心已正式營運,但經113年0403地震造成道路中斷及台泥設施受損,垃圾處理量能不如預期。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開始加強光華掩埋場堆置之垃圾去化,從5月垃圾最高堆置量達6,320.26公噸、已逐月下降,截至8月23日裸露垃圾量已下降至3,012.34公噸,經環保局努力調度,去化量超過52%之裸露垃圾,預計今年度可將光華掩埋場裸露堆置之垃圾全面去化,降低附近村民生活之影響。
此外花蓮縣政府積極向中央爭取裸露垃圾整理整頓計畫,已核定新臺幣900萬元,將支援各鄉鎮掩埋場垃圾整理整頓以及推平覆土作業。另花蓮縣政府也積極與台泥公司協調提高再生資源利用中心處理量能,並增加其他去化管道,冀期加速縮短去化垃圾期程,以零廢棄為本縣垃圾處理的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