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放煙火、爆竹要注意時間限制

過年放煙火、爆竹要注意時間限制

    春節期間臺灣民眾常會燃放爆竹煙火,除舊迎新之餘也增添了不少歡樂氣氛。只是此舉亦衍生許多公安、噪音及環境汙染議題,為管制春節期間爆竹煙火施放情形,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明文規範平日煙火最晚只能放到晚上10點,而除夕至初5、初9天公生及元宵節則放寬至凌晨1點。此外花蓮縣消防局於春節期間不定時排定稽查勤務,針對轄內煙火施放熱點加強取締及勸導作業。AA-0117171753943_5c0ac.jpg
 日前花蓮縣消防局仁里分隊於轄內有販賣爆竹煙火之場所進行稽查勤務;除了向民眾宣導花蓮縣自治條例中有關施放時間限制之規定,並向業者宣導販賣或儲存超過管制量者,除需符合相關規定,並需投公共意外責任險,違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儲放爆竹煙火若超過管制量,可處6至30萬元,若超過30倍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並請攤商配合於節日翌日01時過後勿販售爆竹煙火,節日外則為每日22時後不得販賣。另外也請業者於販售煙火時告知民眾,花蓮縣煙火施放時間有相關限制,避免民眾因慶祝年節,誤觸法規遭處罰鍰(違反本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有關時間限制之規定,將逕行舉發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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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消防局提醒各位鄉親,春節(農曆除夕至初五,也就是01月28日到02月02日)、天公節(農曆正月初九,也就是02月06日)、元宵節(農曆正月15,也就是02月12日)等節日翌日01時起至07時止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其餘時間則為每日晚間22時至翌日上午07時全面禁止施放,花蓮縣消防局於春節期間將持續進行違規取締及巡查,請民眾施放前要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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