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共通行道路用地」移轉 有條件「免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持有1筆供大眾通行多年的既成道路用地想要出售,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該局說明,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予他人要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除應於申報書勾選申請免徵外,亦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位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公共設施用地別為道路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二、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作公共設施道路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此項免徵規定並非實質免稅,如土地嗣後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供公共設施使用後再次移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