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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林分局宣導行人交通安全觀念

鳳林分局宣導行人交通安全觀念

    為強化交通安全觀念,降低行人事故風險,花蓮縣警局鳳林分局提醒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優先行走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並依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通行;於禁止穿越或設有分向限制設施之路段,不得任意橫越。AA-0220090616644_e9451.jpg
    警方指出,穿越道路時如遇行人號誌綠燈(小綠人)秒數將盡或已開始閃爍,應提高警覺、審慎評估。尚未進入道路者,應停留於路邊安全處,等待下一次綠燈再行通過,切勿因一時心急而搶快穿越,以免發生危險。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者,依法得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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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提醒,如未設置行人穿越設施,行人亦應於規定範圍內通行,並確認左右無來車後迅速通過,避免違規穿越。夜間行走或使用電動代步車時,建議配戴或設置反光標識,以提升辨識度,保障自身與其他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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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鳳林分局呼籲,交通安全有賴駕駛與行人共同遵守規則、相互禮讓,方能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營造安全、友善的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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