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投票日出勤,工資給付一次搞懂!

11月28日投票日出勤,工資給付一次搞懂!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將於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均為勞工應放假日。凡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雇主應給予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如投票日為例假或休息日,因勞工原本即無應出勤義務,則不另給假、亦不另補假。所稱「放假一日」,係指當日午夜0時至24時連續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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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說明,投票日的放假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主要是為保障勞工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得任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仍應以不妨礙勞工投票為前提,並依勞工當日原本班別的性質,依法計算工資。
一、 原屬勞工出勤日: 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例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工作8小時,若勞工為投票外出2小時後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應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 原屬勞工休息日: 視當日實際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三、 跨日班: 以11月28日0時至24時區間判斷,如屬前一日(11/27)夜班,跨至當日(28日)0時「後」之出勤時數;或當日夜班至當日24時「前」之出勤時數),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四、 原屬勞工「例假日」:應特別注意,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情形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縣府社會處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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